监管问答:关于委托加工产品“铭牌标注”问题
有网友于5月8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委托加工产品“铭牌标注”问题,5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问:于2014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依照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在2016年9月30日公布,同年10月30日实施的《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中,并未对委托加工“铭牌标注”事宜进行明确要求。
实际于2017年至2018年间委托方式加工生产的产品是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要求,需要将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相关名称、住所、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在包装和说明书上予以标注。
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的部门规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为了做好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制定的技术规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具有普遍约束效力,《细则》的上位法《实施办法》已经规定了企业采取委托加工形式的标识和标注要求,具体产品《细则》不需要重复规定,公司制作行为应当同时满足《实施办法》和《细则》的要求。
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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