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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作者:上银RG系列滚柱式直线导轨 来源:上银RG系列滚柱式直线导轨 时间:2023-12-05 20:15:52

  原标题: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对应章节的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于公司目前的订单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公司预计2021年度营业收入区间为59,000万元至66,000万元,同比增长约181.59%至215.00%;预计可实现净利润区间为7,350万元至8,300万元,同比增长约8.24%至22.24%,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6,800万元至7,750万元,同比增长约6.77%至21.68%。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所处行业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各项业务正常开展,经营情况稳定,经营模式未出现重大变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详细情况如下: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里面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司治理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出现重大变化。

  上市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杜娟女士: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北京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为保荐代表人,拥有清华大学理学硕士学位。杜娟女士具有12年的承销保荐从业经验,曾担任美瑞新材IPO项目、上海农商行IPO项目、浦发银行非公开发行项目、大东方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主要负责或参与了美瑞新材IPO、炬华科技IPO、上海农商行IPO、奇瑞汽车金融IPO、大通燃气非公开发行、大东方非公开发行、民生银行可转债、交通银行配股和建设银行配股等项目。

  章熙康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为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南京大学数学博士后。章熙康先生于2001年加入海通证券,曾担任海兰信IPO项目、国电清新IPO项目、利达光电IPO项目及上海电力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曾担任积成电子、中原特钢、中化岩土等多个IPO项目的负责人,并曾参与多个项目的改制、首发、再融资及并购工作;曾任质量控制部负责人6年,多年来主管各项目发行上市业务的质量控制环节的工作。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公司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公司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公司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本公司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若在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公司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公司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公司支付的报酬和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公司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公司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相应调整。

  如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在此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本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合伙企业重庆空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创莘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相应调整。

  (3)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合伙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伙企业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合伙企业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本合伙企业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若在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合伙企业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合伙企业支付的报酬和本合伙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合伙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合伙企业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相应调整。

  (3)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本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相应调整。

  如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在此期间以及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本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本承诺。

  (3)本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本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本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公司/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公司/合伙企业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本人/公司/合伙企业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若在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公司/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公司/合伙企业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公司/合伙企业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公司/合伙企业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条件”),公司及本预案中规定的其他主体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选择如下一种或几种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若根据当时适用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公司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1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20%。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若公司违反上市后36个月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后36个月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未达到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6个月,并自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返还给公司。拒不返还的,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40%。

  ③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36个月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即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未达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10%),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按上年度薪酬(税后)总和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应当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扣减该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月税后薪酬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40%。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即期回报有所摊薄的情况,公司将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高盈利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

  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积极研发新产品。同时,公司将不断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及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和制度建设,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充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合竞争优势。

  公司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此外,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5、控股股东创睿盈、实际控制人YAOLONG TAN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在本承诺人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未来拟进行股权激励计划,在本承诺人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公司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并将促使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及一致行动人投赞成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就利润分配政策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1)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1)本人/公司承诺《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公司承诺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公司将确保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会计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律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本人/公司目前在中国境内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对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公司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和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后六个月内,本人/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任何方式取得该等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本人/公司或本人/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因收购、兼并或者以其他方式增加与公司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资产或业务,公司有优先购买该等资产或业务的权利;本人/公司或本人/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拟出售或转让任何与公司产品或业务相关的任何资产、权益或业务时,公司有优先购买该等资产、业务的权利。

  4、本人/公司如拟出售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技术,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公司保证在相关资产、业务出售和技术转让时给予公司的条件不亚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5、对于本人/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人/公司将通过派出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利用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在本承诺函中相同的义务。

  6、本承诺函自签署出具之日起立即生效,即对本人/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自本函生效至本人/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的任何时候,本人/公司将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函所作的承诺及保证义务;对于违反本函承诺及保证义务的,本人/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且有效的措施及时纠正消除由此造成公司的不利影响,并对造成公司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核准后,本人/公司同意并自愿接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公司履行本函之承诺及保证义务情况的持续监管。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公司及所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人/公司及本人/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

  (3)本人/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创耀科技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新创投、宁波凯风、长江资本、中以英飞和英飞投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所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

  (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3)本企业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不利用主要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所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3)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控股股东创睿盈及实际控制人YAOLONG TAN就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回购工作。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上述购回公司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份购回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股份购回公告,披露股份购回方案;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披露股份购回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购回工作。

  (1)公司将严格履行并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回购、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若公司违反股份回购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股份购回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股份购回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1)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2)如违反上述承诺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在此确认,上述承诺的内容真实、充分和及时,且由本公司自愿作出,本公司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1)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2)如违反上述承诺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在此确认,上述承诺的内容真实、充分和及时,且由本人自愿作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1)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2)如违反上述承诺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在此确认,上述承诺的内容真实、充分和及时,且由本人自愿作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1)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本承诺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①公开披露本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3)本承诺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1)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本承诺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①公开披露本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3)本承诺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本承诺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实际控制人YAOLONG TAN对发行人因历史股权激励被要求支付现金补偿的兜底承诺

  鉴于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现就发行人境外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作出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若发行人因境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导致相关激励对象与发行人发生纠纷或产生诉讼、仲裁事宜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均由本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人将无条件以现金全额支付发行人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相关罚金或其他经济损失。

  2、实际控制人YAOLONG TAN对发行人因转贷情形被要求支付罚金的兜底承诺

  若发行人因2017年1月1日以来存在的转贷情形导致承担违约责任或因此受到监管机构的任何处罚,本人将无条件以现金全额支付发行人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相关罚金或其他经济损失。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曾经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已在本次提交首发申请前依法解除,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形成原因、演变情况及解除过程,前述股权代持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保荐机构觉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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